|
|

楼主 |
发表于 2026-7-6 16: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120官方通报赛格商场人员坠楼事件:7月1日中午赛格商场发生坠楼事故,一名商户负责人坠亡。针对网传涉事商铺存在商业纠纷一事,当地组建多部门联合调查组核查,善后安抚工作正在开展
巴拉圭总统培尼亚出于迷信原因,不会亲临现场观看4日巴拉圭队与法国队的世界杯16强赛
地球连续24小时地磁暴
2017年12月20日左右,胡某将税控盘和打印机送到凌某办公室,但凌某并没有用他的打印机,只将税控盘重新安装在凌某自己的电脑上(2018年8月,办公室全部更换电脑,以前的电脑已经扔掉了),后面开具的发票,凌某都是在凌某电脑上打印的。每次都是胡某拿着开票信息过来交给凌某,凌某安排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帮忙开票,开票后胡某带走抵扣联、发票联,将这两联邮寄出去,留下记账联做账,具体邮寄到何处,凌某不清楚。2018年1月到4月,凌某在认证报税过程中发现凤鸣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公司名称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符,开票数额巨大,还有失控发票,而且进项发票、开出去的发票在这期间极少有资金回款等情况,凌某就不做了,当时还让胡某把所有东西(公司原始凭证、账本、税盘、发票章)都带走了。凤鸣公司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至于公司是否开展实际业务凌某不太清楚,有时开发票凌某让胡某提供购销合同,但胡某总说之后送,但一直都没有送,凌某也没有进一步过问。凌某不记得凤鸣公司的进项票来源,销项票只记得有拉萨地方建设集团公司。另凤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毛某某,但凌某从未见过,也未单独联系过。
3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舒某系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份,方某某以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地区承建了康乐新居房建第二标段的项目,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2017年12月底结账的时候,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公司需开具2600万元的钢筋、水泥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月份,方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26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公司,说是从凤鸣公司开具的,可以用来正常使用,但需要公司向凤鸣公司账户转账2600万元,再由凤鸣公司把该款转回公司账户的方式以确保所开发票的真实性。后来税务稽查局经核查确认了这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并让舒某公司补缴了相应税额,还进行了罚款,同时缴纳了滞纳金。凤鸣公司给舒某公司开具的26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是280多万元(具体数额不清楚),舒某公司和凤鸣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38.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方某某是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份,方某某借用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了阿里地区康乐新居房建第二标段的施工项目,当年底项目全面完工,方某某向噶尔银城公司申请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发票,由于方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采购根本没有索要发票,后来方某某通过捡到的一张代开发票的小名片上的电话联系,于2018年1月8日以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凤鸣公司开具了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累计2600万元,同时也帮柯某某以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开了一张价税合计10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某某将这些发票交给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结算拨款了,至于公司是否抵扣,方某某并不清楚。为了保证所开发票的真实性,当时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和凤鸣公司还走过账。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和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39.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柯某某借用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阿里地区札达县的一个小型农田水利专用项目,因钢筋材料采购时未及时开具发票,所以急需发票。2018年4月,方某某邮寄给柯某某一张从凤鸣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05.99万元的增值税专票,当时还给了该公司7.5%的点子钱。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凤鸣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小型农田水利专用项目与凤鸣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40.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2在担任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出纳期间,因一个项目需在代建办监管账户转工程款,当时公司项目上没有发票,所以就让项目上的李佳代开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为13%,共支付了383.745万元,后来才知道这些票是从凤鸣公司开具的,这26份发票,徐某2公司在拉萨市税务局已完成了抵扣,抵扣时未发现任何问题,据徐某2了解,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此徐某2公司还被税务机关处罚了。
4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曾某某系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是在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给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处罚决定书后才知道有公司向曾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的,至于开票的是哪家公司,和这家公司有关业务往来,曾某某都不清楚,这些平时都是财务在负责。
4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廖某某从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林芝市巴宜新区停车场建筑项目,期间廖某某自行采购了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采购材料时未开具发票。2017年底,停车场项目施工完工,廖某某向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账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发票,后来通过项目上的材料采购员肖某某以向凤鸣公司购买钢筋、水泥的名义从该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232.025万元,税额合计为33.713033万元,还支付了6万元手续费,当时为了确保正常开票,公司之间还相互走过账。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只是为了开发票,两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业务往来。廖某某与凤鸣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工程材料采购业务。
43.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1是2017年3月底或4月左右到胡某面馆打工,一直到2018年10月底。2018年4月份,胡某说有一笔工程款要到账,由于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未随身携带,需借用徐某1农业银行卡,徐某1便将卡号为62284800109********的银行卡借给了胡某。2018年4月23日,一笔40万元到账后,胡某带着徐某1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到柳梧新区的农业银行取了20万元,后又在柳梧大桥下的农业银行取了20万元。2018年4月25日下午又到账40万元,第二天胡某让徐某1和之前的那个50多岁的男子一起去取了15万元,并将剩余的25万元转账至胡某的银行卡。胡某告诉徐某1这两笔钱都是他自己做工程的结账款项,因胡某是徐某1老板,徐某1也就没多问。另外徐某1不认识毛某某。
辨认人徐某1辨认出陪胡某一起取款的男子即王某某。
44.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系胡某的女友。2017年7、8月份,毛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三人一起到胡某的住处吃饭,张某1才认识他们。张某1只知道凤鸣公司这个名字,但这个公司具体做什么不清楚。胡某曾带张某1去找过一个代办公司,对方叫徐某(徐某)。张某1和胡某、毛某某、潘某某一起去过两次达孜税务局,当时有没有王某某记不得了,当时张某1在车里,他们去办事,具体办什么事,张某1不清楚。听胡某说,他和王某某是在贵州装修KTV认识的,潘某某是王某某介绍给胡某认识的,他俩都称到拉萨是和胡某做生意,张某1以为他们要做实体。但后来他们让胡某找代办公司办理公司工商税务登记,再后来胡某就通知王某某和潘某某,他们就将毛某某带到拉萨。张某1认为,胡某是给王某某和潘某某当司机和跑腿的。
辨认人张某1分别辨认出王某某和潘某某。
4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与严齐进系夫妻关系。严齐进自2017年至今一直在做工地。周某某的银行卡都是周某某自己在用,没有交给严齐进或其他人使用过。周某某和王某某是邻居关系,平时关系不是很好,和潘某某见过几次面,不是很熟,平时称呼他阿良,周某某根本不认识胡某。王某某从周某某处借过一次2万元现金,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但没过两天就还钱,周某某不知道王某某有无找自己老公借钱。2018年,王某某没有找周某某借款5万元。周某某只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开户银行是:杜桥支行,账户名称是:周某某,账号是:62284303696********。
46.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份,毛某某在西安没钱,就把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中介。第二次到拉萨时,毛某某和潘某某住在胡某家里,当时潘某某带毛某某去办了一张电话卡,一周后,毛某某和潘某某、胡某、张某1四人一起去达孜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当时签字后还做了人脸识别,两天后潘某某又带毛某某去环球大厦里刻章,当时领取了五、六个印章,全部交给了潘某某。后来胡某、潘某某和一个中介还带毛某某去江苏路的中信银行办理了凤鸣公司的账户,毛某某将银行给的东西都交给了潘某某。后潘某某告诉毛某某事情已经办完,给了毛某某2000元钱,毛某某就回了西安。回西安后,潘某某主动联系毛某某,并告诉毛某某说凤鸣公司成立就是为了开发票的,向其他公司开了很多发票,现在已经被发现了,事情有点严重,让毛某某和他一起出去躲几天。毛某某总共从中介和潘某某、胡某处拿到1.06万元。
辨认人毛某某分别辨认出潘某某和王某某。
47.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潘某某、严齐进、项某某(真名项某某)四人合伙,成立以毛某某为法人的凤鸣公司,通过杨某某、杨某某1等人虚开凤鸣公司的发票并售卖,并从别的公司购买进项票抵扣,从中套取国家税收金额。首先是王某某联系让胡某去成立公司的,后经王某某介绍才认识了潘某某,潘某某带毛某某过来后,又经王某某介绍认识了严齐进,2017年9月份,王某某和严齐进来拉萨,当时王某某介绍说严齐进有钱,准备投资做项目,呆了几天后严齐进就回了贵州。严齐进还和胡某一起去请领导吃饭了。2018年年初,胡某到杜桥时认识了项某某,也是那次从杜桥返回陕西时,王某某才告诉说他们四人都有参与到这个事情里面来。
凤鸣公司向上海创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奔庆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西藏札达金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西藏噶尔银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胡某经手,由凌会计开具后寄出去的,其他的胡某不清楚。凤鸣公司成立前的活动资金都是王某某给胡某的,具体多少胡某不清楚,胡某需要用钱时就告诉王某某,胡某没有具体算过。凤鸣公司发票卖出后分红都是王某某在具体分,但王某某告诉胡某除掉所有的开销,一共获利约120万元,胡某帮他做这些事情他前后给胡某15万元。2018年3月份以前一共领取78份百万版西藏增值税发票,胡某和潘某某、王某某三人进行了分红,胡某分得9万元,因他们说项某某和严齐进不知道这另18份票的事情。除了上述分红外,胡某再没拿到任何分红,分红所得1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销。凤鸣公司出事后,他们准备拿钱摆平,据潘某某和王某某讲,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出了20万元,杨某某之所以出20万元是因为杨某某找的进项票出错了,潘某某微信转给胡某3万元、王某某给了胡某9万元,加上放在胡某处的35万元,共计69万元,胡某没拿这些钱去找关系处理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这些钱都被胡某消费了。
另,胡某给严齐进介绍的第一次工程是铁塔工程,第二次是2018年6、7月介绍的一个修路工程,但都没有做成。
辨认人胡某分别辨认出了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1、项某某和严齐进。
4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潘某某、严齐进、胡某、项某某商量合伙在拉萨登记注册公司虚开发票向他人出售获利,并商量好每人分配两成股份,公司成立后售卖增值税专票所获利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钱。严齐进、项某某参与凤鸣公司投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是在王某某还没有联系胡某之前,当时王某某和潘某某、项某某还有严齐进在杜桥镇前往王路蜀大侠火锅对面的棋牌室打牌,潘某某在打牌时就说西藏这边发票的生意好做,并说做公司会打一些擦边球,就提出找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项某某、严齐进也表示可以一起合作,后面王某某就打电话联系胡某,让胡某加入,王某某他们五个一起注册公司做发票生意,后潘某某去西安通过中介花费四五千元找了毛某某,并带着毛某某到拉萨找胡某办理公司,最后在达孜将凤鸣公司登记注册在毛某某名下,潘某某在申领发票,虚开和售卖是潘某某和胡某操作。当时所说的发票生意指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请客送礼是胡某在做。凤鸣公司第一批增值税专票是潘某某卖的,一共卖了46份,其中40份是现金,大概有四五十万元,除去公司开销外,王某某等五人每人分了6万元左右,剩余6份是在胡某家里现金交易的,对方拿了20万元左右现金,这些钱被王某某和潘某某、胡某平分了,当时没有告诉项某某和严齐进;其余发票都是杨某某1卖出去的,收款80万元,后杨某某1说没报税,从胡某处拿走40万元。严齐进和项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但是严齐进、项某某有真实的入股凤鸣公司的发票生意并分红。
王某某、潘某某、严齐进、项某某投资的钱款过程:第一次,严齐进、项某某、潘某某的三万元都给了王某某,后王某某四人一起去的解放街农业银行柜台上转账汇款给胡某的,王某某他们四个都拿的现金。胡某拿着这些钱去跑关系去了。后面每人再投了5万元是凤鸣公司成立时胡某说需要送礼,王某某等人又各自拿了五万元现金到解放街的农行柜台转账汇款给胡某,交由胡某去操作。通过这两次的投资凤鸣公司办理下来了,胡某有没有出钱王某某不清楚,这些钱去了哪里王某某也不清楚。凤鸣公司开发票售卖获利后有给严齐进、项某某分红。获利的钱都集中到胡某那里,陆续返还了每人投资本金,返还的本金都是现金支付,剩余的钱款王某某等五人均分。胡某将现金带到杜桥镇分给王某某等人,当时是在杜桥镇船工宾馆给的,记不清楚每人到底是三万元还是五万元了。
虚开专票的事情败露后,王某某、潘某某、胡某都在拉萨,在商量如何解决这事情时,胡某提出让毛某某去扛,当时还打电话给项某某和严齐进商量如何出钱,后胡某和毛某某因为价格问题没谈成,胡某提出花80万元找关系摆平,之后王某某出了9万元,潘某某出了5万元,项某某和严齐进各出了5万元,王某某和潘某某、项某某还找杨某某要了20万元,加上杨某某1卖票剩余的40万元,都交给了胡某。凤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票方都已经拿去抵扣、报税了,但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去抵扣,就又找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凤鸣公司的进项发票是杨某某1提供的,进项发票哪里来的王某某不清楚。
王某某在成立凤鸣公司前只有一次向严齐进借过钱。是在王某某等人第二次需要每人投资5万元时,王某某当时没有钱,向严齐进借款5万元,严齐进和他老婆一起过来的,也就是说严齐进当时出资10万元,其中五万元算王某某借的,后面这五万元王某某还给严齐进了。王某某没有给严齐进介绍工程,王某某在拉萨根本不认识人,根本没工程做。胡某给严齐进介绍过一个电塔工程,工程具体情况王某某不清楚,但介绍的工程都是凤鸣公司已经注册后的事情了。严齐进还专门过来看过工程,但过来就有高原反应。
辨认人王某某分别辨认出杨某某1、项某某、严齐进、胡某、潘某某、杨某某和毛某某。
49.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是潘某某和胡某、王某某、严齐进、项某某五人一起做的。项某某和严齐进出过资,具体数额潘某某不清楚。在公司成立之前,潘某某等五人口头协商,每人两成股份,潘某某前面参与的三次虚开专票每人均分6万元左右。现金交易的12份,严齐进和项某某不知道,钱也没给他们分,潘某某和胡某、王某某分了。潘某某在公司负责联系下家卖增值税发票和一些杂事;胡某负责维护税务局关系;王某某负责公司的决策、运营和抵扣税款;项某某和严齐进也负责联系卖家。
2017年初的时候,潘某某躲债到贵州铜仁找到王某某,给他说做发票生意偷点税可以打擦边球,也可以赚取中间利润,还说西藏拉萨发票需求比较大,当时王某某说他在拉萨有关系,后来王某某回到杜桥跟潘某某说他已联系好了,让潘某某和他一起去拉萨。打擦边球,就是不经营实际业务,只是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再从上游找发票抵扣,中间赚取国家的税款和买卖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所以就需要找人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躲避公安机关侦查。之后潘某某到西安通过中介找了毛某某,先后两次带毛某某到拉萨,第一次没注册成功,第二次就注册了以毛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凤鸣商贸公司成立后,2017年11月30日,潘某某带着毛某某、胡某、王某某和会计一起到达孜申请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次是王某某和胡某去申领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联系杨某某卖票的同时,潘某某也联系了上海的一家公司,对方需要40份票,每份1.7万元,合计68万元,剩余12份是上海公司派人到拉萨取票,价格是每份1.9万元,以上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卖了90.8万元。凤鸣公司第三次申领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王某某卖给了杨某某,具体多少钱潘某某不清楚,也是这时候杨某某将杨某某1介绍给了王某某。
潘某某和严齐进以前不认识,有一次和王某某到他表妹家吃饭时认识的严齐进,那会潘某某等人还在准备成立公司,吃饭时王某某就和潘某某说等王某某等人的钱不够,严齐进有钱,准备让严齐进拿点钱过来投资公司做发票生意,具体他们是怎么参与进来的潘某某不清楚,都是王某某在和他们俩联系,确定他们俩个参与进来后,潘某某、王某某、严齐进、项某某四人还在新鼎红KTV商量过好几次,都是关于投资和分红的事情,但谈论3、4次都没有谈出结果,当时胡某在拉萨到处联系办理公司的事情,潘某某没有投资一分钱,严齐进和项某某具体投资多少要王某某才清楚。发票生意指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齐进、项某某都有参与到凤鸣公司发票生意,凤鸣公司成立前的几天,胡某和王某某邀请相关领导吃饭,严齐进当时也在拉萨,他们俩不会喝酒,还是严齐进去陪领导喝酒的,回来后严齐进和王某某就给潘某某说公司的事情没问题了,项某某确实没来拉萨。2018年11月左右,王某某、胡某给潘某某说公司出事了,准备拿80-100万元解决,当时潘某某出了3万元,杨某某出了20万元,至于项某某、严齐进、胡某、王某某,是否有出钱潘某某不清楚,但自己没有投资钱。潘某某去过杜桥镇解放街农业银行,但是去给王某某汇款的,大概时间是2018年3、4月,严齐进说他没带身份证,让潘某某帮忙,据严齐进说是王某某找他借钱,具体情况不清楚。发票卖出去后,钱全部集中到王某某和胡某那里,他们俩来分配,给潘某某他们每人具体分红是多少潘某某不清楚,潘某某只拿到了5、6万元的分红,怎么分给严齐进和项某某的潘某某也不清楚。潘某某认识杨某某2和杨某某1。当时王某某通过杨某某2卖出去的发票还有部分钱对方没有打给王某某,王某某带着潘某某和严齐进、项某某一起去杨某某2家里要钱,那是潘某某第一次见杨某某2。杨某某1是王某某让潘某某找杨某某1拿东西时认识的。潘某某没有和王某某一起在杜桥镇船工宾馆给严齐进分红三万元,潘某某只去过船工宾馆2、3次,但都没有这回事。
辨认人潘某某分别辨认出了杨某某、项某某、胡某、王某某、严齐进和毛某某。
50.上诉人严齐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严齐进与王某某系邻居,严齐进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潘某某和胡某,后经胡某认识项某某。2017年7、8月,王某某找严齐进说西藏日喀则有电力铁塔施工工程可以做,提议一起做此工程并让严齐进将10万元先借给他,承诺不管工地做不做成都会在半个月后将钱还给严齐进,严齐进跟老婆商量后就将10万元借给了王某某,10万元是通过妻子周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且无对应的书面协议,后严齐进找王某某要钱时,每次就给严齐进还个三、五千,至今王某某还欠严齐进4.5万元。后严齐进和王某某一起去日喀则实地考察,这是严齐进第一次去拉萨,第二天因高反一直在输液,之后就在酒店住了几天,其他的地方都没去,也没参与其他活动,严齐进跟王某某说自己做不了这个工程就回去了。2018年1、2月份快过春节的时候,王某某回杜桥镇后,严齐进找其要钱,王某某就把严齐进叫到杜桥镇船工宾馆,只有王某某、潘某某和严齐进三人,王某某直接跟严齐进说10万元不要拿走,先放着等明年继续投资,一起虚开发票挣钱,并称给严齐进成立公司虚开发票售卖的3万元的分红,严齐进当时就拒绝了王某某,钱也没收。期间,胡某和一个女的来到杜桥镇,王某某叫严齐进一起去吃饭,才认识了潘某某和胡某,之后有一次跟王某某、胡某等人吃完饭去唱歌时,在杜桥镇的新鼎红KTV里严齐进认识了项某某。后胡某还给严齐进介绍了一个部队修路的工程,这是严齐进第二次去的拉萨,当时在胡某的店子里住了4天,根本没出门,胡某把公路的图纸给严齐进看了,严齐进发现图纸上还有修桥和打隧道,自己做不了就一个人返回杜桥镇。后面和他们就没联系了。
严齐进没有投资王某某等人注册的公司做发票生意,严齐进对王某某等人具体所做的事情不太清楚,也没有主动向王某某等人提出或参与虚开发票的事情。王某某除2017年间从严齐进处借过10万元外,2018年还找严齐进妻子周某某借过5万元,该款王某某分2、3次以现金形式已还给了周某某。王某某和胡某不曾找过严齐进拿钱解决西藏那边公司的事情。另,严齐进不认识杨某某2、杨某某1及葛某某等人。
一审第一次庭审严齐进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未出资成立凤鸣公司。2017年间,王某某从自己处借款10万元时,其用周某某的账户打给他的,此款王某某陆续还了点,现还余4.5万元未还,并否认曾用自己账户向王某某转过钱,与王某某之间未出具借据或收据。严齐进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1月去过拉萨,共两次。第二次庭审时辩称,自己不记得到底给王某某借了10万元还是8万元,但是给王某某转过钱,没给胡某借过钱,且称自己到了拉萨以后才认识的胡某。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齐进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等人共同商议成立公司并出资,公司成立后,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3423.7757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严齐进与上述三人系共同犯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严齐进实施具体开票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对其减轻处罚适当。
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严齐进与辩护人提出的严齐进未与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其向王某某转款系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向严齐进给予的款项是王某某偿还的部分借款,并不是开设公司的分红,该数额与他人所说的分红数额不一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潘某某、王某某、胡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证实严齐进与王某某等人商量合伙在拉萨登记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凤鸣公司成立及申领税票前后向王某某和胡某转账用于出资成立凤鸣公司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严齐进辩护人提出的胡某、王某某、潘某某三人的讯问笔录存在多处矛盾,不能排除三人恶意串通使严齐进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严齐进虽称与王某某之间为借款关系,但对自己和妻子周某某银行卡向王某某及胡某转账的次数、金额、理由等前后供述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案犯潘某某、王某某、胡某三人证言自始至终都证实严齐进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资参与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并分红。同时无证据证实严齐进曾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之间存在矛盾或三人恶意串通,严齐进被定罪处罚与否并不影响同案犯潘某某等人的刑罚。另胡某等三人的证言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相互印证严齐进参与公司成立出资及分红的情况。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检察机关关于原判认定严齐进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旦 珍
审 判 员 李瑞红
审 判 员 边巴次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次央
书 记 员 曲珍
|
|